2005年12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未续签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,解除时是否要支付补偿金?
  李某2000年到我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,期限是2000年8月1日到2004年7月31日,合同到期后由于一些原因没有及时终止,李某仍在我公司工作,2005年9月20日,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,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,请问,我公司需支付吗?读者董林
    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刘艳芳律师回答:本案涉及两个问题,一是劳动合同到期未办理续签手续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;二是上述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    根据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》第16条的规定,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你公司与李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,视同双方按照原条件订立了劳动合同,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。根据《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,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合同,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。
    对于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的,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,《劳动法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,因此,你公司可以拒绝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。
    需提请注意,今后劳动合同期满一定要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,因为你公司虽然不需要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,但根据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》的规定,劳动部门有权对你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。